1、防水涂料和胎体增强材料进场后应进行见证取样检测,即在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监督下,由施工单位有关人员现场取样,并送至具备相应资格的检测单位进行检测,同一规格、品种的进场材料抽样复检应符合表2-7的要求。
2、防水涂料和胎体增强材料的物理性能检验,全部指标达到标准规定时为合格。其中若有一项指标达不到要求,允许在受检产品中加倍取样进行该项复检,复检结果如仍不合格,则判定该产品为不合格。
3、进场的防水涂料和胎体增强材料物理性能应检验下列项目:
①高聚物改性沥青防水涂料:固体含量、耐热性、低温柔性、不透水性、延伸性或抗裂性;
②合成高分子防水涂料和聚合物水泥防水涂料:拉伸强度、断裂伸长率、低温柔性、不透水性和固体含量;
③胎体增强材料:拉力和延伸率。